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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调整蚕种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调整蚕种价格的通知
(苏价农〔2011〕200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农委(林业局):
  为促进我省蚕种生产,满足省内桑蚕茧生产用种需求,综合考虑近几年来制种成本上升,蚕种储藏、处理和质检费用上涨以及茧价上涨等因素,经调查研究,现将调整蚕种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秋季蚕种供应之日起,我省一代杂交蚕种(春用品种和夏秋品种)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张47元、40元。母种、原原种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张28元、25元。原种新品种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张160元、120元。原种其他品种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张140元、120元。具体蚕种类别的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见附表一。省定蚕种销售价格即为供应蚕农的到户销售价格,蚕种生产、经营者或其他部门不得在价外向蚕农另行加价或变相收费。
  二、鉴于蚕种行业的特殊性,继续保留蚕种服务费、风险金、科技发展金。此次蚕种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调整后,蚕种服务费、风险金、科技发展金的标准和用途不作调整,仍按省物价局苏价农[2006]321号规定执行。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蚕种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调整后,蚕种冷藏、浸酸、质检费标准比照蚕种销售与结算价格的调整幅度调整。具体项目、标准与计费办法见附表二。调整后的蚕种冷藏、浸酸、质检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各级价格、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蚕种价格管理与产销指导工作,切实加强蚕种价格政策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蚕种产销衔接和经营管理。立足于引导我省蚕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与蚕种生产成本、市场供求、蚕茧价格联动的定调价机制,强化生产基础,提高蚕种质量,维护正常的蚕种市场秩序。

  二 ○ 一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附表一:
  江苏省蚕种销售价、结算价及相关费用标准表
  单位:元/蛾、元/张

 

 

种 别

母种、原原种

原  种

一代杂交种

 

新品种

其他品种

销售价

28

160

140

47

结算价

25

120

120

40

服务费、风险金及

科技发展金标准

按苏价农[2006]321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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