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采伐限额分项控制管理。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公益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在“十二五”期间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合理安排农民自用材限额,每户每年限批1次,每次批准的采伐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立方米。
(三)科学开展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森林经营单位,要科学制定规划,积极推进森林抚育工作。在采伐限额的分配使用上,要优先支持森林抚育工程。要严禁以抚育为名,对森林实施“拔大毛”式的采伐。要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技术规程的规定,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工程。
三、推动改革深入开展
(一)县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创新集体林采伐管理机制,进一步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要实行采伐审批公示制度。对农民自用材及自留山采伐可推行伐区简易设计。要建立健全新型监管制度,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进行科学管理。
(二)以县乡林业信息化服务中心站为依托,逐步构建“一站式”林业服务平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三)实行专业岗位岗前培训、考核制度。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对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对工作中存在严重违纪、违规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放宽非林业用地林木采伐政策。非林业用地林木(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除外)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林木采伐年龄、采伐时间和采伐方式,但须经林业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五)加强流转森林资源的采伐管理。在年森林采伐限额核定期间内,采伐经依法流转的林木可使用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六)积极鼓励和支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对企业通过营造、承包经营或购置等方式依法所拥有的森林资源,可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可按规划设计确定林木采伐年龄,农村居民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可自主确定林木采伐时间、采伐年龄。林木所有者依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申请林木采伐的,林业部门应依据批准的采伐限额,及时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经省级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森林经营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可优先用于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林木采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