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林业局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发〔20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巩固和发展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森林资源结构优化调整,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快编制利用规划
有关地区要加快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明确不同区域森林的主导功能和经营方向。县级林业部门要按照生态和经济社会兼顾的原则,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及时编制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要进一步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坚持分类经营和分区施策,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和管理措施。要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分配采伐限额的重要依据,科学地组织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限额制度
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规定,不得突破。
(一)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林木除外)。采伐地块(小班)均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跨年度、超限额、超林木采伐计划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擅自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时间,严禁跨年度实施采伐作业。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文本必须存档,存档时限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