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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实施意见

  2.给予驻邕新设立或入驻五象新区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奖励和扶持。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驻邕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一次性给予50-5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入驻五象新区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决定》(南发〔2010〕27号),给予资金支持和用地保障、高管人员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扶持。

  3.给予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根据《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2010〕127号),每年安排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的净增加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

  4.给予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扶持。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1]245号)》,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过采取风险补偿金、资本金投入等扶持方式,专门用于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强担保能力,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5.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奖励与表彰。对南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服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名,并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贡献情况,授予“南宁市十佳小额贷款公司”称号,给予1-5万元奖励,并通报表彰。

  6.给予拟上市企业资金扶持和财税优惠政策。对在南宁市金融办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扶持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和程序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融资过程中,对自有划拨土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可采取一级市场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待融资工作完成后,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可冲抵土地出让金。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或减免。对拟上市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或上市限售期满满后股票套现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7.设立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南宁设立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提供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引导国内外企业来我市组建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落实好国家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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