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种业监督管理。农业、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实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加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严厉打击制种基地无证生产、侵权生产等违法行为,维护种子基地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农作物品种试验,加强品种特异性、抗病性和抗逆性鉴定,严格品种审定。加强对审定品种的监管,加大不适宜种植品种的退出力度。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建立种子企业公开信息查询平台,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协会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强化行业自律,规范种子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促进现代农作物种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完善现代农作物种业支持政策
(一)制定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编制全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分作物、分区域、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
(二)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逐步增加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对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供种保障、企业培育、种子监管工程建设。
(三)支持种子企业育种。按照“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支持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和高端人才,促进“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发展壮大。
(四)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市内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转让农作物种业职务科技成果(指农作物品种、育种亲本材料),可以将转让所得净收入的20%―7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将科技成果形成股权的20%―7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五)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合理流动。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职称评定等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