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宿业发展的意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把发展住宿业工作纳入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政府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建立统计指标体系和奖惩考核机制。建立全市各级政府领导及商贸、旅游等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住宿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指导成立住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加大政策扶持。

  1.在商业发展资金、旅游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节能减排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绿色饭店节能改造及创建、住宿业法规标准建设、国际品牌酒店引进、住宿企业集团培育、经济型连锁经营酒店发展、四星级以上酒店及农家乐(乡村酒店)建设、住宿业人才培训及基地建设等给予补助或奖励。

  2.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住宿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绿色饭店、星级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连锁经营经济型酒店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排污费后,企业可申请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财政、环保等部门应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城市垃圾处置费的收取按照收费标准优惠5%。

  4.住宿从业单位新录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在3年内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免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持移民有效证明的城镇移民从事住宿业个体经营且符合国家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标准限额给予免税。

  5.物价部门应会同水、电、气等企业研究措施,逐步实行住宿企业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

  6.对国际品牌酒店、五星级酒店、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经济型连锁酒店项目可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所需用地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调剂解决。

  7.新建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市、区县两级土地出让金、配套费优惠政策参照渝府发〔2008〕131号文件执行。

  8.企业招用符合渝府发〔2008〕96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住宿从业单位就业人员,符合现行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职业培训补贴规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