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资料: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审时,提供认定小组下发的年审合格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报送资料:
(一)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转制方案批复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六)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报送资料:
(一)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四)是否已享受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声明;
(五)获利年度声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
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四)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五)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六)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