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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报送资料:
  (一)抵免资格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声明、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免税额备案
  1.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报送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如属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六、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一)企业购进软件的发票(复印件);
  (二)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说明;
  (三)软件的功能、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报送资料:
  (一)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O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八、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26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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