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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报送资料:
  (一)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四)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五)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一)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获利年度声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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