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报送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报送资料:
(一)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1〕1186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报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