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两个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个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有关备案程序、报送资料等管理规定,依照《工作规程》执行。
二、对《工作规程》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两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增加“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六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补充完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报送资料:
(一)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