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结转理由,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指标(含追加)及执行情况,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的类型、权属、数量、结转年度、保障措施等。
(二)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商品林采伐限额执行结果核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指标(含追加)、指标使用情况、核定可结转的商品林采伐类型、乡镇、村(单位)、权属、数量等,并附统计表。
第六条 分级编写商品林采伐限额执行结果核查报告。其中,结转采伐限额50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级资质单位编写核查报告;结转采伐限额5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单位编写核查报告。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局收到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验,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实地核验办法依照国家及本市采伐限额核查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结转使用的采伐限额,由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编限单位,不得批准结转:
(一)申请材料失实和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结转采伐限额数量大于实际节余采伐限额数量的;
(三)发生乱砍滥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四)在有关森林资源核查、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
第九条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后的使用管理按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除人工林主伐限额可以用于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外,其余采伐限额结转前后结构类型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结转采伐限额、造成超限额采伐或者森林资源破坏的,及时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采伐限额编限单位及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建立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实行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统计上报制度。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将本区县当年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统计结果和相关情况,于次年4月底前上报市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局审核汇总后,于5月底前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