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各市级有林部门、局属国有林场、苗圃,市林勘院: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规范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促进森林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要求,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实施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促进森林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规范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根据
国家林业局《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申请主体为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以下简称“编限”)单位,非编限单位不得作为主体申请结转。
第三条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限于限额执行期内。当年有节余需结转的编限单位,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结转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四条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应当本着申请自愿、情况真实、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开透明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以区县为编限单位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审核提出申请,上报市园林绿化局。
(二)符合单独编限条件的区县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申请,经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园林绿化局。符合单独编限条件的市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直接上报市园林绿化局。
(三)具备一定森林经营规模、独立编限的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其申请,经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汇总核定后,向市园林绿化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