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
(三)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性质、使用功能、选址等的说明;
(四)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申报表列明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受理;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充的材料。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选址和用途;
(二)通信、网络、境外卫视等系统、设备、设施;
(三)国家安全防范措施;
(四)国家规定的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理由和期限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维护国家安全责任书》,出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后,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经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后可符合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防范的书面要求,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书面承诺后,与其签订《维护国家安全责任书》,出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二)无法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拒绝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作出不予同意的审查决定,并书面告知其不予同意的理由。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设费用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妥善使用国家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不得毁损、拆除、擅自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