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宁波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二年二月五日
宁波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进行审查、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一)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海关、出入境口岸和邮政、电信枢纽;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境外人员投资或参与投资的项目;
(三)宾馆饭店及国家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前,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前,应当征询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申请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或者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开展建设活动。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