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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1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和今年工作任务,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巩固扩大覆盖面。2011年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建立健全鼓励居民连续参保机制。全力推进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工作,紧紧抓住新学年新生入学的有利时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好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学生缴费登记等工作。推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等群体参保。
  二、落实补助资金,强化基金管理。2011年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居民医保的补助力度,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各地要抓紧做好资金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建立健全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严防基金风险。健全居民医保基金收不抵支报告制度,基金出现赤字的统筹地区,须尽快查找原因,认真评估分析,及时调整政策和加强监管,同时要将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提高待遇水平。充分利用财政补助增量部分,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11年,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0万元。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居民门诊统筹。各地要认真做好测算,年内将政策调整到位。
  四、完善市级统筹和城乡统筹。巩固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现统一基金管理和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建立基金征缴、支出激励约束和责任分担办法,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储备金制度。稳步推进城乡统筹,整合资源,均衡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确保2011年底前70%以上地市开展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
  五、增强管理服务能力。深化付费方式改革,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完善医疗服务监督评价体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减少过度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基层医保服务平台建设,将经办服务下沉到基层和社区,提供便捷的登记、参保、就医等“一条龙”服务。年内基本实现统筹地区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快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扩大省际间异地就医结算试点,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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