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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2011年)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第三条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州(市)、县(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1.0%,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或者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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