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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23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鉴于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含变更)已纳入“省局组织市局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之中,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拟在外省增设仓库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请,由市局初审同意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由省局审查后,提请仓库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设置条件协助检查验收。市局根据检查验收结果进行许可证的变更。
  二、外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拟在我省增设仓库的,由仓库所在地的市局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审核结果上报省局,由省局抄送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拟在省内跨市异地增设仓库的,参照《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企业应向当地市局提出申请,由市局审查后,提请仓库所在地市局协助检查验收。
  四、拟增设仓库的质量验收人员,要求具有与经营产品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的学历或初级(含初级)以上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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