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包材再注册有关问题的函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药包材再注册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06]20号),对药包材再注册的有关事项作了明确,现摘录如下,请遵照执行:
1、鉴于《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局第13号令)第
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药包材,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因此口服液吸管不按照药包材管理。
2、口服液铝塑组合盖、输液瓶铝塑组合盖和中药丸塑料球壳参照13号令附件一第3项实施注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