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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细则》、《浙江省医疗机构新制剂立题研究审查指导意见》、《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规定》的通知

  2、口服制剂和省内跨市外用制剂调剂向省局提出申请
  3、属国家规定的特殊制剂调剂和跨省调剂,向取得批准文号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请,省局审查同意后,由使用单位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使用单位所在省局审核,报国家局审批。
  4、按上述事权划分,申报单位将制剂调剂申报资料(《办法》附件二)报省(市)局受理大厅, 5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导入省局行政审批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市)局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五、制剂注册检验
  1、新制剂注册检验:
  新制剂注册检验和标准复核由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完成。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应在40日内完成标准复核和检验,并将标准复核意见和检验报告书上报省局受理大厅。
  2、仿制制剂注册检验:
  仿制制剂注册检验由申报者所在地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完成。市食品药品检所在30日内完成检验及标准复核,出具检验报告书及复核意见并报送省局受理大厅。
  3、补充申请注册检验:
  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处方或修改质量标准的,将1批样品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核检验;
  医疗机构内部变更配制场地、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的补充申请,以及变更原料药产地的补充申请备案事项1批样品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食品药品检所在收到样品后30日内完成检验,检验报告书一式4份,省局2份,抽样的市局1份,被抽样单位1份。
  六、药品监管部门在形式审查、初审和审批阶段发出的《退审通知书》或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力。
  七、申报资料
  (一)制剂注册申报资料
  1、制剂名称及命名原则
  (1)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应科学准确,不夸大,不误导,不得使用商品名。
  (2)化学制剂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3)中药制剂的命名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2、立题目的和依据(参见《浙江省医疗机构新制剂立题研究审查指导意见》)。
  3、证明性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提供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的复印件。
  (4)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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