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制剂注册批件及原注册内容的,申请人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内,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变更备案表》,将1套资料(见本程序所附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分别报省、市局一份。
四、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
(一)再注册时间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局提出再注册申请,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见
《办法》附件三)。
(二)不予再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2、按照
《办法》规定应予以注销批准文号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4、化学制剂无配制条件的;
5、经省局对制剂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三)再注册申报审批
1、市局受理
市局受理大厅5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导入省局行政审批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报资料:
(1)《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2)申报资料(一式3份)(见
《办法》附件三)
(3)电子文档(申请表、质量标准、工艺、质量、稳定性、不良反应及临床使用情况总结)
2、市局审核
(1)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再注册品种是否与注册批件一致,配制工艺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配制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抽样检验。同时审查制剂质量、不良反应及临床使用是否能确保安全、有效。
(2)市局30日内对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将完整资料1套报省局。
3、再注册审批
(1)省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20日未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的,由市局予以再注册。
(2)不符合制剂再注册规定的,省局在30日内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除因法定事由被撤消制剂批准证明性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后,注销其制剂批准文号。
(3)同意再注册的制剂品种报国家局备案。
五、医疗机构制剂调剂
(一)调剂的原则
根据
《办法》第
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规定,严格审查调剂的必要性。
(二)调剂的申报和审批
1、同一市内调剂外用制剂,向所在市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