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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细则》、《浙江省医疗机构新制剂立题研究审查指导意见》、《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规定》的通知

  变更制剂注册批件及原注册内容的,申请人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内,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变更备案表》,将1套资料(见本程序所附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分别报省、市局一份。
  四、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
  (一)再注册时间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局提出再注册申请,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见《办法》附件三)。
  (二)不予再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2、按照《办法》规定应予以注销批准文号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4、化学制剂无配制条件的;
  5、经省局对制剂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三)再注册申报审批
  1、市局受理
  市局受理大厅5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导入省局行政审批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报资料:
  (1)《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2)申报资料(一式3份)(见《办法》附件三)
  (3)电子文档(申请表、质量标准、工艺、质量、稳定性、不良反应及临床使用情况总结)
  2、市局审核
  (1)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再注册品种是否与注册批件一致,配制工艺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配制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抽样检验。同时审查制剂质量、不良反应及临床使用是否能确保安全、有效。
  (2)市局30日内对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将完整资料1套报省局。
  3、再注册审批
  (1)省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20日未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的,由市局予以再注册。
  (2)不符合制剂再注册规定的,省局在30日内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除因法定事由被撤消制剂批准证明性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后,注销其制剂批准文号。
  (3)同意再注册的制剂品种报国家局备案。
  五、医疗机构制剂调剂
  (一)调剂的原则
  根据《办法》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规定,严格审查调剂的必要性。
  (二)调剂的申报和审批
  1、同一市内调剂外用制剂,向所在市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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