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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细则》、《浙江省医疗机构新制剂立题研究审查指导意见》、《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细则》等的通知
(浙食药监注〔2008〕3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和审批,我局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细则》、《浙江省医疗机构新制剂立题研究审查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规定》,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届时,《浙江省药品(含药包材、药用辅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细则(试行)》(浙食药监注[2005]146号)中涉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部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细则》
  2、《浙江省医疗机构新制剂立题研究审查指导意见》
  3、《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规定》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1
  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细则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审批,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细则。
  一、新制剂
  申报临床研究的新制剂由省局的市局受理点受理,市局对申报资料初步审查,报省局审批。
  (一)市局初审
  1、市局受理
  市局受理大厅5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导入省局行政审批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报资料包括: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申请表》;
  申报资料(见《办法》附件一);
  电子文档(申请表、质量标准、说明书、综述资料)。
  2、市局初审
  (1)对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2)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立题审查指导意见》要求对新制剂进行立题审查。经审查,立题符合新制剂申报要求的,组织对制剂的研究和配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同时抽取3批样品并通知省食品药品检所检验复核。
  (3)完成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样品抽样后,出具审核意见。市局10日内完成初审,将2套完整的资料上报省局受理大厅。
  上报资料包括: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申报资料;
  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市局综合审查意见;
  抽样记录单和送检验通知单各1份;
  市局《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
  2、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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