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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青岛市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的通知

  4、经销产品质量过关。经营的农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票证齐全,所销售的农资不掺杂掺假、过期变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或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农资。
  5、经营行为规范有序。向消费者提供的农资信息,保证做到农资的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与销售的农资质量状况相符,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近三年内,经营者无重大或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行为,没有发生过商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和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在农业、银行、税务、质量检验、卫生、公安、法院等国家行政和司法部门没有不良违法行为记录。
  6、消费承诺落实到位。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开承诺:对所经销的农资商品质量负责,并按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进行包换、包退,决不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经销农资商品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认为不合格商品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销售出商品实施召回退市,因销售的农资商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
  四、方法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4月至5月)。各涉农分(市)局根据市局工作部署,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专门力量,广泛宣传,动员部署,通过悬挂活动标语、发放宣传材料、新闻媒体报道等各种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创建“示范店”活动的重要意义,使此项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6月至11月)。各分(市)局和工商所要采取逐户走访、靠上帮扶、逐项整改、逐项规范以及不间断地检查、巡查、抽检、暗访等方法,指导督促创建商店落实各项创建标准,确保“示范店”创建活动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
  3、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2月)。市局对各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命名并公示 “示范店”名单,颁发有关牌匾证书。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创建“示范店”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完善农资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有创建任务的分(市)局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负责全面指挥协调工作,要把创建“放心店”活动列入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2、严格督导,确保实效。创建“示范店”活动是有效提高农资质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要确保抓实抓好,不能流于形式。涉农分(市)局要明确工商所责任,充分发挥工商所属地监管优势,落实“网格”监管职责,“网格”责任人要详细掌握创建对象的基本情况,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3次,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同时,指导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他们自觉“讲诚信重质量树形象”,主动对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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