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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青岛市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青岛市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的通知
(青工商市发〔2008〕37号)


各分(市)局:
  为全面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不断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农资产品质量,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农资监管工作实际,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青岛市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高度出发,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农村农资经营店为对象,以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为重点,加大红盾护农力度,创新农资市场监管新体制,培育农资市场监管新亮点,建立完善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积极组织全系统开展创建“示范店”活动。从培育农资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入手,采取多种措施,规范经营行为,积极引导广大农资经营者自觉讲诚信、守法规、不制假、不售假,注重自律管理,保证农资产品质量,共同维护健康的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为服务 “三农” 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示范店”活动,力争至2008年底,全市农村各乡镇(涉农的办事处)至少创建5家农资示范店,并以点带面,通过示范带动,逐步培育出一大批农村“示范店”,不断提高农村市场产品质量整体上水平,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创建标准
  1、经营主体合法有效。示范店必须证照真实、齐全、有效,亮照经营,并按照核准的名称字号、经营范围、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从业人员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农资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具备基本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2、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落实到位。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认真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即农资商品进销货登记台帐、农资商品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以及农资商品留样、农资商品报验备案等制度,落实率达到交易批次的95%以上。
  3、环境整洁,设施齐全。经销农资商品摆放整齐,陈列有序,经营环境清洁卫生;经营场所配备文件夹、农资商品留样柜、安全消防等设施,经营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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