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工商合发〔2008〕38号)


各分(市)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第30号令《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30号令)颁布以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培训宣传,落实分工责任,积极稳妥地完成了动产抵押登记新法与旧法的过渡、衔接,较好地发挥了抵押登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但由于新的登记形式、内容、程序较过去变化较大,且工商所直接担负抵押登记工作,根据近期市局对各分(市)局、工商所工作情况的了解和分析,为进一步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切实保证依法有效执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登记程序,提高登记质量
  分(市)局、工商所在受理动产抵押登记材料中要认真按照《物权法》和第30号令的要求,严格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属于登记管辖范畴;
  2、是否有法院协助执行被查封的情形;
  3、抵押物是否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的动产;
  4、第30号令第3条所列文件是否齐备;
  其中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是否完整齐全,并符合第30号令第4条的规定;是否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
  动产抵押登记双方申请人分别委托代理人的,双方代理人均应到场办理登记。双方申请人可委托一共同代理人办理登记。
  二、明确归档顺序,规范档案管理
  抵押登记档案按登记分卷,一件登记一个案卷,编号可与抵押登记编号一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材料归入原登记案卷,并妥善保管。登记档案归档顺序为:
  1、《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联);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建立健全登记簿,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