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编制说明是文本的解释性文件,主要叙述规划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介绍理论和现实背景,论述确定规划指标、规划目标的依据;说明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重点和特点;说明规划编制过程及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说明履行规划编制程序的情况;说明专家论证评审结果和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及市、县(市)政府审定情况;说明其他有必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六、县域地名规划的编制程序与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3月)。
1.成立机构。规划编制应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民政、建设(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院校组成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相关条件。
2.收集资料。市、县(市、区)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城乡规划图和电子文本及有关规划文字材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提供辖区规划图和电子文本及有关规划文字材料。
(二)规划阶段(2012年4月-6月)。在调查了解当地历史、人文背景、地名规划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依据地名规划的工作原则开展规划工作。编制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规划编制过程要注重调查研究,搜集和掌握大量的资料,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由专家及各界人士参加的论证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规划方案的论证、评审阶段(2012年7月-9月)。在完成规划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和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按规定报请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并组织地名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及地名、规划、历史、地理、语言文字、民俗等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每次组织评审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规划评审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字。
(四)规划审批阶段(2012年10月-12月)。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社会公示反馈,对规划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审批后,应选择适当的时机予以公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地名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15年。根据地名管理法规规定的更名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地名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修改和调整地名规划的程序:
1.对原地名规划做出重大修改和调整的,必须由本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组织评审后,由原批准机关审批,并报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