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依法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3.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违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4.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产权交易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5.为规范交易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本方案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清理规范。
6.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7.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8.各地经贸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加强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善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9.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要督促各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四)稳妥处置风险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稳妥推进,切实防范、有效处置风险。要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并及时处置因清理整顿工作引发的资金卷逃、债权债务纠纷等不稳定因素。要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减少投资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五、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周密部署,有效实施。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的审批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对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开展好清理整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