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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

  (一)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种业扶持资金,统筹现代种业发展工程、农业科技、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农机购置补贴等专项资金,逐步增加种业发展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种业。省级资金重点支持省级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创新等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种业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加强品种区域试验、种子种苗质量检测、良种供需调控管理,良种创新与展示示范推广平台体系建设,新品种推广应用等。把良种生产基地、工厂化育苗(秧)中心作为“两区”、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内容,加大建设和保护力度。探索水稻制种、主要菌种等政策性保险的途径,提高种子生产企业和农户抗风险能力。
  (二)创新种业成果评价、奖励和利益分配机制。建立有利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成果评价体系,完善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的成果奖励和利益分配机制,鼓励科研机构以技术转让、成果拍卖等方式实施职务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完善育种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品种选育课题立项目标应当包含该品种推广应用规模。品种区试审定资源向企业倾斜,对种业企业育成的新品种优先安排参加区试审定。通过筛选评定为我省优势种业种类的新品种按高新技术认定,对其达到显著应用规模(含省外)的品种的主要选育推广人员,比照《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规定的“关键研发人员和为转化作出重大贡献人员”给予奖励,以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三)落实种业企业固定资产建设和生产用地。企业注册地政府要优先将原有种业生产经营性资产依照有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注入种业企业,优先依法解决种子仓储、加工、检验用房建设用地指标等,帮助企业获得注册必需的固定资产。对落户我省的国家级优势种业企业,在享受省内种业企业同等优惠和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建设种业基础设施。对种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连片500亩以上良种基地的,由基地所在地县级政府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解决不超过5‰的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
  (四)实施种业企业税收等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种业龙头骨干企业在信贷、融资、税收等方面享受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种业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保护种业基础性研究科研人员,在成果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进育种科研和经营管理人才流动、培养和引进,种业龙头骨干企业引进的国内外种业科研和经营管理高端人才享受我省人才引进有关政策,并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解决引进人才户籍问题。支持种业企业以优惠条件吸引科研单位育种科研人员开展育种研发。鼓励种业企业按照《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给科研人员奖励。允许进入企业的科研人员牵头的省级育种课题随带至种业企业,并支持其申报新的育种课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种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单位申请的省级育种攻关课题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建立和完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质量检验和品种区试等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和继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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