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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

  (五)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以自然保护区、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圃(场)为主要载体,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掌握全省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等遗传资源种类、分布和特性,完善省级种质资源信息服务系统。依托省级科研院所、高校,加强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制利用工作。建立种质资源省级保护名录发布和保护制度,积极推进优势种质资源共享,加强地方特色优势种质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有序开发。
  (六)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统筹建设省内水稻良种基地10万亩、省外水稻制种和蔬菜等制繁种基地10万亩、国家和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3万亩、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15个、省级种畜禽场40个、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35个、优质水产种苗繁育基地100个。依托“两区”建设,优化良种生产基地布局,加强良种生产基地以及育苗(秧)中心建设与用地保护。鼓励种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建立相对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完善水稻良种订单生产奖励政策,适当提高杂交稻制种农户奖励标准。完善省外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和补助机制,鼓励种业企业到省外建立良种繁育基地。通过项目扶持等形式,进一步改善我省在海南省繁种基地的生产设施条件。
  (七)加强品种审定和保护。进一步完善品种审定制度,避免低水平、重复性和没有优势特征特性新品种通过审定,加快培育主导品种和特色品种。建立健全新品种测试基地和区试审定示范推广体系,进一步规范品种区试、生产试验、品种保护测试、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和跨区引种行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加快不适宜种植(养殖)品种退出,优化品种结构。要根据公开、公平、竞争和加快成果应用的原则,建立育种材料和新品种交易平台,由财政资助科研机构创制的育种材料和培育的新品种,鼓励通过该平台进行市场挂拍交易。
  (八)加强种业监管和调控能力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种业市场准入,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完善主要种苗质量标准,健全种子质量检测体系;严格实施种子种苗产地和调运检疫;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种苗等违法行为,规范种子种苗市场秩序。依法强化、规范各级种子管理机构,明确其具体承担种业行政管理职能。切实保障种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财政预算经费。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开展种子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强化种子管理技术手段,建立一支业务精通、监管有力、作风优良、廉洁公正的种子管理队伍。健全种子储备制度,优化主导产业种子风险储备结构,确保重要种子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调剂所需。
  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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