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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年检时间段的规定,落实年检工作责任制
  为确保年检工作当年完成,根据《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三个时间段完成年检工作:
  1、3-6月底为法定年检时段;
  2、7月1日-9月20日为限期年检、对未参检企业公告及调查取证时段;
  3、9月20日-10月底为吊销、归档、清理数据时段。
  (二)、市局、分(市)局、工商所在共同做好年检工作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分工:
  1、市局于二月底、七月初,统一在报纸上发布 “年检公告”和“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公告”;市局、各分(市)局、工商所配合“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公告”的发布,在各自公告栏中发布未申报年检企业的名单。
  2、7月1日后,进入对未参检企业限期接受年检、公告及调查取证阶段,市局、各分(市)局按登记管辖以“未接受年检”统一立案,同时进行催检、公告和调查取证工作;7月1日-9月10日,工商所按属地管辖逐户上门送达“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不在原地址经营、查无下落的,可直接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程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其中:第一、对在法定时限内已网上申报、但未提交年检书式材料的企业,应于7月15日前完成送达“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工作;第二、已送达“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的企业在9月5日后仍未接受年检的,需补充现场调查取证材料;
  3、各工商所于9月20日前将“现场检查笔录”按登记管辖分类报送分(市)局,属于市局登记的企业由分(市)局汇总后上报市局。9月20日起进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程序,市局和分(市)局按登记管辖各自发布吊销听证告知和吊销处罚公告,10月底前完成吊销、归档、清理数据工作。
  三、规范年检行为,强化考核机制,严查三种违规行为
  (一)、各分(市)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参照《企业年检业务指导手册》准确把握年检定位、年检程序、年检应提交的材料、年检的主要审查等内容,针对各自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检工作的规范化。要继续执行市局“关于认真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进一步规范年检行为的通知”(青工商企发〔2006〕169号)要求,严格年检工作纪律,严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年检、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年检、年检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等三种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年检工作的随意性,增加年检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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