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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青工商标发〔2008〕7号 2008年01月11日)


各分(市)局:
  随着驰名商标创建力度的加大,我市的驰名商标尤其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数量快速增长。为全面、及时掌握全市驰名商标申报及认定情况,进一步做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奖励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对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市)局在指导帮扶辖区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过程中,对通过司法途径申报驰名商标的企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对法院已受理诉讼请求的,应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同时要加强与申报企业的联系,随时掌握认定进程。
  二、经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各分(市)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须与判决书原件核对一致)、法院出具的证明判决生效的证明文件。
  三、各分(市)局上报的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企业,凡符合奖励政策的,市局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凡未按上述规定备案的,分(市)局、市局将不负责其奖励的申报工作。
  四、各分(市)局应加强对辖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管理,如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该判决被上级法院改判的,应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请撤销其奖励,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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