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对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施行(200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出现役、残情符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带精神病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须在个人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包括致残性质、原因、经过等内容),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内容)、书面申请(包括致残经过和残情等内容)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致残经过证明(2个以上证人出具对申请人因战或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四)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应提供警衔审批表。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