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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区(市、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户主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年 月
身份证号码 救助对象类别 
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 ) 村(居)委会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原因 
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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