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区(市、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户主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身份证号码 | | 救助对象类别 | |
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 乡镇(街道 ) 村(居)委会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原因 | |
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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