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因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级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属于国家专项救助范围,不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救助范围: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之外,因突发性或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家庭。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
(六)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七)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九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群众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也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给予一定数量的生活救助。救助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临时生活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重复救助。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到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需填写《乐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户籍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受民政部门委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