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 - 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乐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1〕1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非定期、非定量、救急救难;
(三)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
(四)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数额,协调安排有关社会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配套,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五条 市、县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临时救助工作程序的制定、执行,履行综合管理、协调服务职能。
财政、审计和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和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