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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鼓励自行制作公共信息标志采用国际标准。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标志相关标准的查询服务,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设置单位应当对其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损坏、脱落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完好、整洁。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设置单位限期纠正、修复、更新:
  (一)未按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
  (二)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
  (三)公共信息标志损坏、脱落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或者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
  (二)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有损坏、脱落等情况,未及时修复、更新的;
  (三)制作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
  第十七条 销售无合法标准产品或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或其它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公共信息标志属于城市公共设施,对于偷盗、故意损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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