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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修改《三亚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宣传、贯彻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和相关工作;
  (四)指导、检查公共信息标志设置和维护情况;
  (五)提供、开展公共信息标志相关标准的查询服务工作;
  (六)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公共信息标志违法行为。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和修改《目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 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制作和销售必须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
  禁止制作和销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
  第九条 民用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城市道路、停车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馆、影剧院、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公园、旅游景区(点)、公共厕所等,以及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市民基本需要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其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预留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位置,将公共信息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将公共信息标志设置的标准化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 民用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场、体育场(馆)、涉外宾馆、旅游风景区等涉外公共场所的公共信息标志,有文字说明的,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在A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内设置的说明牌、导向牌、导览图牌等标志中的文字说明,应当根据国外游客的客源情况使用包括中、英文在内的二种以上文字。
  第十一条 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做到准确、安全、醒目和协调,有利于指导人们在公共场所有序活动。有文字表述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文字规范;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户外广告设施要达到“美化、亮化、优化、标准化”的要求。依法需经批准方可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第十二条 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行制作公共信息标志,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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