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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三亚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市文明和现代化程度,美化城市环境,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信息标志的制作(包括设计和加工)、销售、设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所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设置,是指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张贴、设立、放置、安装公共信息标志。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建设、民航、公路、铁路、港口、电力、电信、商业、金融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公安、交通、旅游、民政、规划、建设、园林环卫、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设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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