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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奖励问题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奖励问题的通知
(三府〔201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三府〔2009〕137号)第八条对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奖励无档次限定,给征收部门的征收保险费工作以及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政策理解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配合征收部门做好征收工作,现就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奖励问题明确如下:
  一、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三府〔2009〕137号)第八条调整为“被征收土地农民因累计征地失去70%及以上农用地的,市级财政按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代为缴纳;因累计征地失去50%及以上不足70%的,市级财政按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的50%代为缴纳。市级财政代为缴纳期限最长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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