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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积极组织参与安全生产执法联合行动,形成安全生产执法合力。梳理和明晰市安全监管局与市安委办其他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界面,明确市安全监管局应当履行的检查职能,做到执法监察不越位、不缺位。按照国务院以及市政府的要求,积极组织和参与建设、交通、质监、消防、民防等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执法联合行动,形成安全生产执法合力。按照《上海市市、区(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规定,指导区县安委办开展督查检查、督办等工作,积极推动区县执法联合行动。

  二、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基础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避免交叉的原则和常规检查、专项检查、综合监管的分类,区分危险化学品企业、市级重大危险源企业、较大危险企业、职业卫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等监管对象,编制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将执法计划贯穿于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的全过程,做到“年有计划、季有方案、月有分析、日有记录”。加快建立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数据库,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规范统计口径、上报日期、上报方式、上报途径等,通过对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为开展重点执法、加强重点管理提供参考依据,提高执法监察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针对性。

  开展安全生产常规和专项检查工作。突出抓好职责范围内重点单位的常规执法检查。制定本市重点监管企业目录,重点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市级重大危险源企业,较大危险企业,职业卫生重点企业等进行梳理,明确具体企业名单,并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明确相应的检查重点和检查内容。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的专项监察。结合年度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全国和市“两会”、党的十八大等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专项监察;结合季节特点,组织开展梅雨季节和高温季节等重要时段安全用电的专项监察;根据重点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等专项监察;根据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组织开展对事故单位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专项监察;采取分类监察的方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专项监察,对安全评价机构每年抽查率不少于100%,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每年抽查不少于50%,对其他检测检验机构每年抽查不少于50%,对安全培训机构每年抽查不少于30%,对特种劳防用品安全标志生产企业实行重点抽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检查办法,对存在问题的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以及其他检测检验机构等,探索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督促、指导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小企业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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