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健全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制度。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校,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5. 强化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帐制度,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量实名登记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6. 强化乳制品市场准入机制。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乳制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把关准入渠道,加强流通环节监管力度,保证乳制品市场的规范性、安全性。
(二)强化检验检测、监测评估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1. 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每批都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管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2. 加强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每家乳制品企业必须配备三聚氰胺检测设备和至少2名掌握检测技术的检验人员,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属地质监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各县(区)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3. 深入分析,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卫生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科学发布预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4. 加强信息沟通,切实提高检验效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水产畜牧兽医、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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