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情况;
4、各类保险伤残给付标准适用情况。
(五)规范委托、收费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情况。
1、法院规范出具鉴定委托书和签定委托鉴定协议书情况;
2、鉴定机构有无直接接受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3、执行收费标准情况;
4、对当事人有异议的鉴定,法院按规定通知出庭和鉴定人出庭情况。
(六)合力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情况。
1、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联席制度情况;
2、司法行政部门向所在地法院通报鉴定机构、鉴定人违纪行为情况;
3、法院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通报鉴定结论采信的情况;
(七)需要解决的其他有关问题和建议。
二、调研、检查时间和方式
调研和检查分三个阶段。2009年4月1日至4月28日为自查阶段。由各司法鉴定机构针对调研和检查内容(二)、(四)、(五)、(七)项目进行自查,同时填写《鉴定案件评查表》,一案一表(见附件);各基层和中级法院针对调研和检查内容(一)、(三)、(五)、(六)、(七)项目进行自查;各市司法局针对调研和检查内容(一)、(六)、(七)项目进行自查。2009年4月29日至5月8日为整改、总结阶段。2009年5月18日至6月5日为抽查阶段,由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组织各市中级法院、各市司法局对各鉴定机构、各级法院、各市司法局落实《通知》情况进行调研和抽查。抽查采取随机抽取原则,随机确定各市所要抽查的对象。
三、调研、检查范围
调研和检查范围为全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对鉴定机构调研和检查的范围主要是2008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鉴定业务的情况。
四、有关要求
1、对自查后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如何整改形成书面总结材料。鉴定机构将自查总结材料和《鉴定案件评查表》报市司法局;基层法院将自查总结材料报市中级法院。上报时间为5月8日前。
2、各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要牵头做好专项调研和检查的动员组织工作。并分别负责汇总各基层法院、各鉴定机构自查和整改阶段的总结材料和《鉴定案件评查表》,于5月12日前上报省高院、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