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报告表》、《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报告表》、《名册登记事项确认表》、鉴定机构工作总结、《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达标情况确认表》(另行下发)、《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另行下发)及相关变更申请材料经所在地司法局审核后报省辖市司法局。
(二)各市司法局对鉴定机构申报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在其《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报告表》、《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报告表》、《名册登记事项确认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达标情况确认表》、《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上加盖市局公章,在其他申请材料上加盖校对章。除《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报告表》由各市司法局留存备查外,机构申报材料及市局书面审核意见请于9月28日之前报省厅。
(三)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尚未处理,以及经查证属实确有过错但尚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各市局提出是否编入《名册》公告的书面意见。
(四)对于不能履行《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如:未参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培训的),或因身体状况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人,可由鉴定机构提出注销申请,经市局审核提出书面意见,上报省厅。
三、有关要求
《名册》编制及公告是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查清核实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情况的有效手段,是促进鉴定机构、鉴定人规范执业,保障诉讼活动的需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按期完成。联系人:王建宁、王晓东,联系电话:025-83591164。
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报告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报告表》;
3、《名册登记事项确认表》;
4、申请变更材料要求。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报告表
鉴定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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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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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鉴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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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省厅培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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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市局培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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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投诉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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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办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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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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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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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以来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如有请写明具体情况,隐瞒实际情况、虚假填写的将按照司法部95号令第39、40条处理;如没有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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