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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培训工作的通知


  4、司法鉴定技术骨干轮训(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组织、省厅负责选派)。培训对象:司法鉴定技术负责人、业务骨干。时间:下半年。培训内容: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法医毒物、法医物证(亲子鉴定)等5项业务。

  5、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培训对象:各省辖市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或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时间:下半年。培训内容:《决定》、部颁规章、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知识、最新规范性文件等。

  三、培训原则

  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进行。省司法厅负责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司法鉴定人基本素质培训、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业务培训,负责法医临床学业务进修及其他业务骨干的轮训选派工作。各省辖市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本地区司法鉴定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承担省司法厅委托的培训任务。

  四、培训要求

  1、培训工作采取脱产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脱产培训以专项业务授课和实务研讨为主;不脱产培训采取在岗自学和专业技术小组讨论相结合的办法。培训形式采取专家授课、省厅统一组织参加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集中培训、现场学习指导等。

  脱产培训的集中讲授时间不少于4个单元,每个单元3学时,共12学时,不脱产培训的集中讲授时间不少于6个学时。

  2、为保证培训效果,培训结束要对学员统一进行书面考试(考核)。重要学习内容,要求学员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提交一份不少于1500字的学习体会。考试(考核)合格的,统一颁发合格证书。人员参训情况作为评审晋升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基本条件,并作为对该机构进行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3、全省司法鉴定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参训,通过培训,熟知最新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管理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司法鉴定程序、最新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各省辖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的培训,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内容报省厅备案。

  特此通知。

  附:培训参考材料目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编写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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