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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法院按规定,在开庭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鉴定人到庭。司法行政部门对无正当理>

  六、加强沟通,合力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各级法院应支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合力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遵循满足诉讼、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依法严格规范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执业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决定》十三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及时予以查处。

  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信息及时向法院通报,特别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变化、调整、处罚等情况应随时告知法院。年度公告的《名册》应及时送交法院。法院应将鉴定结论的采信情况、司法鉴定人出庭情况和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定期或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将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能力、执业水平和社会诚信等考核的主要依据。法院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确有违反《决定》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司法行政部门做出处罚前,可先将该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暂不列入选择名录的范围,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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