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以协商方式,选择本省《名册》以外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内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在对额外增加的费用达成一致后,应予准许。
二、严格执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回避制度
经一定方式选择确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具有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部规章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另行选择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重新鉴定时,具有下述情形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也应当回避:
1、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的;
2、在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3、直接参与本审判程序诉讼的公诉机关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
三、引导和规范当事人的举证鉴定行为
举证鉴定属于当事人一方的举证行为,委托鉴定的主体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规范当事人的举证鉴定行为,减少或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重复鉴定,可采用一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在自主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的风险,加强对当事人完成举证鉴定的指导:
1、当事人应当慎重选择鉴定机构,避免重复鉴定;
2、由于鉴定材料的限制或受客观条件和鉴定能力、水平制约,有时难以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当事人应当就近选择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委托外地机构鉴定,将承担额外增加的费用;
4、当事人委托鉴定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应当不存在回避的情形;
5、当事人应当如实、全面地向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并要求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中对自己所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及材料来源做出特别的说明,对检查所见的各种形态改变或功能异常情况,除用文字记载外,还应用影像技术加以固定。
四、统一人体伤残等级鉴定的适用标准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表述方式
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国家未出台统一的伤残??准,出具鉴定文书:
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及非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