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编入《名册》并公告。
三、相关要求
《名册》编制及公告是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查清核实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情况的有效手段,事关我省鉴定机构、鉴定人能否规范执业、保障诉讼活动的需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确保按期完成。
附:1、《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报表》
2、变更材料申报要求
3、《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江苏省(2007年度)》(略)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附件1
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报表
鉴定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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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以来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如有请写明具体情况,隐瞒实际情况、虚假填写的将按照司法部95号令第39、40条处理;如没有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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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所属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以来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如有请写明具体情况,隐瞒实际情况、虚假填写的将按照司法部95号令第39、40条处理;如没有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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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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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市)
司法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县司法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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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省辖市司法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省辖市司法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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