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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4.建立老有所为工作机制,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支持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社会事务,鼓励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开发老年人才资源,完善老年人才资源库,建立老年人才市场,发展中介服务机构,举办老年人才交流活动,为老年人老有所为牵线搭桥。
  5.推进老年权益保障法制化建设,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认真落实老年法律法规,定期对全市贯彻落实老年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地方老年政策法规体系,适时修定《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将老年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不断提高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观念,提高老年人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律保护,依法打击、有效预防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健全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制度和涉老案件陪审员制度。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老年人在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拓展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畅通老年人信访渠道,妥善处理老年人来信来访,做好涉老纠纷的调解工作。组织开展老年维权月、敬老月、助老月等活动。
  6.积极推动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幸福和谐家庭”。优化城市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老年友好特性,构建安全、舒适、便利的老年人生活服务圈,营造温馨幸福的家庭氛围,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指数,实现共融、共建、共享的社会发展目标。
  (五)完善老龄工作体系
  坚持老龄事业发展社会化的原则,不断完善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参与、民间组织实施、社会化运作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政府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强化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配齐配强老龄工作干部队伍,不断提高老龄工作机构的履职能力。大力发展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社区(村)普遍成立老年人协会,促进老年人自我管理。积极引导企业支持参与老龄公益事业发展,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建立各类老龄非政府组织(NGO),使其在老龄科学研究、老年文体活动开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培育壮大各类助老服务志愿者组织,探讨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支持老龄事业,形成发展老龄事业的社会合力。
  (六)促进老龄产业发展
  抓住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机遇,把老龄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时出台扶持老龄产业特别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用地、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或减免。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老龄产业,探索民办公助、股份制、合资等多种形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培育一批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老龄产业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龄产业知名品牌。培育老年用品供求市场,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卖店、专柜,举办老年用品展销会,引导老年人更新消费观念,形成有效需求与合理消费。积极推动老年用品开发,鼓励企业生产、销售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优先发展老年护理、老年康复、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产业,积极推进老年旅游、养生保健、心理健康等为老服务产品供给,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探索设立“以房自助养老”、“以承包地养老”等新项目,提高老年人的养老支付能力,满足社会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多元化需求。充分发挥老龄产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管理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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