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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健全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推进各项医疗保险制度整合。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市级统筹,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达到70%;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参合率持续稳定在99%以上。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继续推进退休参保人员老年医疗护理纳入社区医疗保险管理试点工作,扩大受益面。
  3.健全老年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老年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建立低保对象中80岁以上老年人、重病患者等特困家庭的特殊生活补助制度。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供养水平不低于所在区(市)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对符合救助政策的老年人给予生活和医疗方面的救助,加大对残疾老年人的帮扶力度。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优先考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纯老年人家庭。
  4.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坚持老年人享受优待的原则,不断完善优待老年人的政策和办法,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制度。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200元。建立健全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探讨建立为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发放养老补贴制度。
  (二)完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
  1.优先发展养老服务业。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的方向和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健全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等为补充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
  2.大力发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娱乐室、老年人助餐点、养老互助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依托敬老院、村级活动场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长期住养、日间托养、互助养老等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措施,积极推进并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大力培育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学、购、乐等需求,开展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专业化、特色化服务。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由政府给困难老人购买服务扩大到向全社会老人提供有偿或低偿的服务。到2015年,街道、镇普遍建有老年人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和农村中心社区普遍建有日间照料中心或老年人娱乐室,在老年人家中设立养老互助点4000个,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困难老年人达到10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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