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制(修)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内容、标准起草单位的,原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填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附件3)。变更申请需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撤销申请)
需要撤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递交撤销申请,说明撤销项目的原因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撤销申请需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任务延期)
不能按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延期申请需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通报批评)
标准起草单位和协作组其他单位或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停止委托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一)标准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未经批准停止标准起草或者延长标准起草时限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工作经费的;
(四)其他不符合标准管理工作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批准、发布与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发布与信息公开)
审查批准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标准编号后,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的形式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上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六条 (报备)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三十七条 (标准的解释)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标准的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文形式公布。
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第三十八条 (解释情形)